数字货币uni,数字货币和数字金融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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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和数字金融的区别

数字货币是货币的数字话形式本质还是货币。数字金融是通过数字形式展开的金融业务,本质是产品是业务。

数字货币与数字金融最大的区别是他所能充当货币的功能。

数字货币它可以完全取代货币的功能,也就说它是一种合法的货币,但它又不是钱,但是他可以完全充当钱来用。可以直接用来交易商品,用来购买你所需要的任何一种商品。

数字金融只是金融的衍生品,比如说股票,基金,期货等。数字金融无法行使对任一物品交易的这一功能。

民典法对数字货币的规定

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数字货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显然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

其次,央行等部委虽发布有《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文件,否定“虚拟货币”作为货币进行流通使用等金融活动。

但上述规定并未对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认,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亦并未禁止数字货币的持有。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也明确提及

“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因此,数字货币可以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基于此,《民法典》也在第369条专门规定了对虚拟财产的侵权责任,进一步明确数字货币是合法的商品,可以得到法律保护。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旨在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

可以说,《民法典》及最高院的司法态度更进一步认可了数字货币的合法性,也给所有持有或有意持有数字货币一剂有效的强心剂。有《民法典》的加持,数字货币的合法性毋庸置疑。

数字货币研发人是谁?

David Chaum(大卫·乔姆),在全球加密学和数字货币领域可谓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他是比特币的重要密码学理论和算法的奠基者,是多位被指是“疑似”中本聪的导师,是全球第一个数字货币eCash的缔造者,是著名的“赛博朋克(Cyberpunk)”的精神领袖,是多方计算(MPC)技术专家,是全球公认的隐私保护技术第一人。

世界数字货币组织?

国际数字货币研发管理基金会

国际数字货币研发管理基金会是世界最大的证券零售商和投资银行之一的美琳集团在2013年成立的基金会,是目前全球规模最大的数字货币研发管理基金会。

互联网热潮不仅将改变现有的金融业态,对于现有的货币发行也将迎来颠覆性的变革,美琳集团为抓住这一历史机遇,获得趋势财富,为数字货币研发流通及产生价值做出贡献,在2013美琳集团正式成立国际数字货币研发管理基金会。

国际数字货币研发管理基金会成立于美国,集团已组织成立了数字加密货币研发团队,数字加密货币技术团队,数字加密货币业务拓小组,风险管控小组,数字加密货币投资小组,汇聚环球实力优势,以及全球投资股东和客户服务运营根基。

国际数字货币研发管理基金会以便于经济支付与数字货币流通为成立宗旨,秉承美琳集团创新精神,坚持创新化、专业化和规范化的原则,依托集团品牌和综合资源优势,发挥协同效应。

专业从事新数字货币研发,数字资产管理,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加密数字货币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并购及项目融资,投资顾问等金融类业务的国际数字货币的研发管理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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